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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年一月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壹、总则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大专院校(含硏究所及夜间部,与五专四年级以上),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之筹集,除以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接纳私人或团体捐献。其捐献及劝募办法另定之。三、私人或团体捐献纪念性之奖学金,应由捐献当事人敍明缘由,意义及发给原则,交由本会依本办法处理。四、本会理监事组成之奖学金审査小组,为最高审査权力机构。贰、申请资格一、凡本会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各大专院校(含硏究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元月卅一日修正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在国内大专院校肄业,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除以连城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并向热心公益同鄕劝募,其劝募办法另定之。三、具有左列各项条件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1.在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2.操行成绩列甲等者。3.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者。四、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数目,视实际申请人多寡,及房租收入与募捐情形而定。五、凡享有公费待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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