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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教育奨助學金申請辦法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17卷 第2期  出版时间:1985-02-10
    关键字: 浙江同乡会 教育奖助学金 申请办法 修正条例

    七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七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条 台北市浙江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助优秀(淸寒)会员子弟完成学业,备为社会国家服务,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为策进实施奖助学金制度,设置奖助学金委员会,敦聘热心桑梓鄕长担任委员。为公正议定奖助学金,设置奖助学金选评委员会,敦聘敎育界资深鄕长担任选评委员。第三条 本会办理奖助学金,其申请资格及颁赠程序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四条 奖助学金之捐赠人,得指定名称、名额与奖助金额,受奖助学生就读学校科系及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70、71期  出版时间:2008-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章程条例 修正草案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乡贤德业事功,研究协助故乡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乡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82、83期  出版时间:2014-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章程条例 修正草案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乡贤德业事功,研究协助故乡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乡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72、73期  出版时间:2009-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章程条例 修正草案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乡贤德业事功,研究协助故乡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乡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84、85期  出版时间:2015-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社章条例 整理修正草案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乡贤德业事功,研究协助故乡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乡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60、61期  出版时间:2003-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社章条例 修正草案整理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 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鄕贤德业事功,硏究协助故鄕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鄕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甘肃文献社社章(整理修正草案)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62、63期  出版时间:2004-01-01
    关键字: 甘肃文献社 社章条例 修正草案整理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号四楼之一甘肃会馆。第三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记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乡贤德业事功,研究协助故乡建设为宗旨。第四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乡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

  • 文章中共修正各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来源期刊:《廣西文獻》 第71期  出版时间:1996-01-10
    关键字: 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法律修正 广西法律工作

    中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广西正展开各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工作。制定自治条列,是中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广西自一九八五年以来,由区内的瑶、苗、侗、大会,依照中共国家法律和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十年来,这些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作出了贡献。不容置疑的是,在计画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自治条例,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如今

  • 文章立法院通過大陸配偶在台可受僱工作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382期  出版时间:2001-01-10
    关键字: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 大陆配偶 工作 法案 两岸交流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

  • 文章滯留大陸逾四年得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来源期刊:《湘鄉文獻》 第29期  出版时间:2002-01-01
    关键字: 台湾 “内政部” 户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

    荣光周刊》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号内政部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内政部于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以利进入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另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年四月六日颁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四款施行后入出境管理局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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