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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第五案:(理事会提)案由:修正本会会章(第卅三条、卅七条部份款项),请公决案。说明:第卅三条原条文第㈠会员缴纳会费其标准如左:1.永久会员:一次缴付会费新台币三千元正。(不修正)2.荣誉会员:每年缴付会费新台币五百元。修正为一千元正。3.基本会员:每年缴付会费新台币二百元正。修正为三百元。增列㈡赞助同鄕:每年缴付年费新台币三百元正。㈡㈢㈣依次修正为㈢㈣㈤,条文内容不变。第卅七条:原条文:凡设籍台北市之同鄕,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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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提请讨论公决。决议:通过。第六案:案由:拟具台北市浙江同鄕会——台北花园公墓管理委员会民国八十年岁出(入)预算书(草案)提请审议案。说明:本预算书经依照墓园内实际需要并考量经费来源经编列完竣(自八十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详附件三)提请讨论公决。决议:通过。第七案:案由:修正台北市浙江同鄕会章程部分条文案。说明:一、准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本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一字第四一五六七号函:「贵会所送章程,经审阅尙有部分需修正条文如说明,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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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五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六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九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九年九月二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热河同乡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发扬互助精神,共谋同乡福利,并协助政府完成统一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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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五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六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九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九年九月二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热河同乡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发扬互助精神,共谋同乡福利,并协助政府完成统一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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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条:本会各组暨各委员会之职权如左:一、总务组:掌理组织、印信、出纳、会计、文书、人事、庶务、及不属各组之事项。二、财务组:掌理经费预算、决算之编拟、会费之收集、收支赈项之登记、现金票据之保管事项。三、福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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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会员大会通过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五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六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九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一年乙月十一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七十九年九月二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热河同乡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发扬互助精神,共谋同乡福利,并协助政府完成统一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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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修正后条文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