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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南部地区发生歹徒在国道袭警夺枪杀人案,一名被误认为凶嫌的陈姓男子,差点含冤莫白。报载该乌龙事件系警察指认错误及该陈姓男子提出「不在场证明」,未获查证。关于目击者指证可能有错,笔者于本刊第四〇八期写过「眼见未必是实」一文,可供参考。至于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在场证明」,涉及侦讯笔录之记载及随后查证问题。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论是告诉人、告发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侦查机关(注一)例须对其制作笔录,从笔录供述中调查有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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