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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之审査通过后,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一月第一次修改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七月第二次修改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吿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同意行之。第七条:本会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㈠会员有出席大会之权利。㈡会员有享有本会所有设施之权利。㈢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本会决议之义务。㈣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之义务。第八条:本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会务进行方针,预算决算,及选举理监事。第九条:本会设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
需要召集之。③征求未入会同鄕入会,鼓励同鄕子女加入本会。④举办联谊餐敍会,两月聚会一次,凡本会会员,均可自愿参加。⑤出版江津年刊一次,印制江津同鄕简介一种价购。⑥充实会所图书及设备。⑦协助婚丧及救助事项。七十五年度岁出入预算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会费收入之部(以元为单位)会费支出之部台北市江津县同乡会七十四年度经费收支决算表(以元为单位)七十四年捐款芳名征信录(以元为单位)台北市江津同乡会七十四年度奨学金捐款芳名录周开庆鄕长捐赠周母奖学金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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