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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镌刻铜牌悬挂本会会所墙壁以留永念)本会宁波西街兴建新会所,蒙热心鄕长鼎力慨助,集资新台币肆佰柒拾余万元,实支新台币陆佰余万元,业于六十四年十二月竣工,依据本会新会所建筑基金褒奖纪念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将捐款人及经募人芳名(恕不称呼)与新台币数额分别列后,以垂永久。汤于奭 慨捐壹百万元正。沈友梅 捐募参拾玖万壹仟元正:胡嘉烈 二二五、〇〇〇元沈友梅 六〇、〇〇〇元沈庄洁 六〇、〇〇〇元水铭漳 二五、〇〇〇元沈曼霖 五、七九〇元沈曼
必须依照有关法令从事。同鄕对新建会所捐款,可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个人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净额百分之三十」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营利事业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五」之免税扣除标准办理。十、新建会所落成后,设置碁碑,勒刻创立经过,赞助同鄕芳名,以志永念。十一、本草案经理监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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