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三章组织及职权第十四条:本会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左:一、订定与变更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及预决算。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六、议决财产之处分。七、议决团体之解散。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大埔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发挥互助精神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事业共谋社会福利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㈠关于改良鄕亲风俗习惯事项。㈡关于发展鄕亲职业教育事项。㈢关于举办救济事项。㈣关于调查鄕亲生活事项。㈤关于举办社会公益事项。㈥关于协助地方建设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凡旅居台北市所有广东大埔籍之同鄕年满二十岁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会费者均得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
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㈣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受除名处分,均不得要求退还任何款项及权益。第九条:本会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㈠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表决权及罢免权赞助会员则仅有建议权。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享受本会各项福利。㈡义务:1.遵守章程,及决议案。2.缴纳会费及临时性或经常性公益乐捐。3.协助推行会务。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之
第八条: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本会章程者,经理监事联席会议按其情节,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并提会员大会追认之。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选擧、被选擧权及罢免权与发言表决权。第十条: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五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十一名,候补理事三名,监事三名,候补监事一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幷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反攻大陆,重建家鄕,完成救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会产之保管与扩展事项。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之擧办。三、关于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