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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八月廿二日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六十二年三月八日第五次委员会议修正六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第八次委员会议修正一、南京同鄕会为奖励会员子女品学俱优、努力向学家境淸寒之学生,完成大专敎育起见,特订本奖励学金办法:二、凡本会会员子女就读国内各公私立大专院校之学生,家境淸寒,操行成绩在乙等以上,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而未享受公费及未领取其他奖学金者,均得申请本奖助学金。三、本奖助学金金额暂订如下:1.申请人其操行成绩列为甲等、学业成绩总平均分在九十以上者每学期
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在台各大专院校及硕、博士研究班肄业之学生,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基本会员入会满一年及缴纳会费者,其本人及子女,经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专校院(含硕、博士研究生),肄业之粤籍学生,每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体育成绩及格者,得申请奖学金;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者,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者,得申请助学金。本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或未领其他奖学金者。第三条 本会每年
发给奖助学金一次,申请日期:自每年十一月十六日开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逾期恕不受理。第四条: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下列文件,送请本会奖学金审查委员会审查。一、申请书一份。二、上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全份。三、能确认为其本人或其直系血亲之粤籍证明文件一份。四、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家境清寒证明书乙份(请学校、乡、镇、区、村、里公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证明影本一份。第五条:本会奖学基金新台币陆佰万元,每年由基金利息发放奖助学金名额十名
本刊讯)台北市广东同乡会依据一〇五年七月廿日第十五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修订本会会员子女奖(助)学金发给办法乙种,并于今(105)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开始申请。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嘉惠更多粤籍子弟;在台各大专院校及硕、博士研究班肄业之学生,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本会每年发给奖(助)学金一次,申请日期:自每年十一月十六日开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详细办法请见第四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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