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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代理之意义人之行为,态样繁多。有身兼数职,分身乏术;有私务缠身,不克主导;有侍亲至孝,须随侍在侧;有因个人健康,不可操劳过度……。因斯身兼职者,法律行为有须请人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故代理人之行为必须本于代理权,须以本人名义为之,权利义务皆归于本人。代理行为须系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肖像权)或感情表示(宥恕),不得代理;身分行为,如结婚(纵弟代兄,妹代姊);收养(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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