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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点:执法始能禁暴,惩前方可 后(采用)台湾高等法院对于五二〇事件审结后,分别于七十八年一月十三、二十、廿九日三次开庭宣判,有「维持原判、减刑、缓刑、无罪开释」之判决。其中主要被吿方面,据判决主文指出,被吿林国华聚众妨害公务,首谋,累犯,处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褫夺公权二年。邱鸿泳聚众妨害公务,首谋,处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萧裕珍聚众妨害公务,首谋,处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褫夺公权二年。卡车司机邱煌生帮助聚众妨害公务,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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