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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 1. 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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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召集之。第廿三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擧行临时会。理监事会于必要时得擧行联席会议。第廿四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左:㈠会员入会费定为新台币壹佰元。㈡常年会费定为每一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佰元。㈢会员自由乐捐。㈣孳息收入。第廿五条 贫困同鄕,经理事会审査,可免缴其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之一部或全部。第廿六条 本会擧办各项事业所需经费,由会员特别捐助充之。第六章 附则第廿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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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第五章 经费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左:㈠会员入会费定为新台币壹百元㈡常年会费定为每一会员每年新台币五十元㈢会员自由乐捐㈣孳息收入第廿二条 贫困同鄕,经理事会决议,可免缴其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之一部或全部。第廿三条 本会擧办各项事业所需经费,由会员特别捐助充之。第六章 附则第廿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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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强化鄕土服务、团结复兴力量、献身桑梓重建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事宜。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协助事宜。三、关于急难救助与求职就业之照顾事宜。四、关于同鄕子弟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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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1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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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召集之。第廿三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擧行临时会。理监事会于必要时得擧行联席会议。第廿四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左:㈠会员入会费定为新台币壹佰元。㈡常年会费定为每一会员每年新台币壹佰元。㈢会员自由乐捐。㈣孳息收入。第廿五条 贫困同鄕,经理事会审査,可免缴其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之一部或全部。第廿六条 本会擧办各项事业所需经费,由会员特别捐助充之。第六章 附则第廿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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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组织章程中华民国八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总务组印制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组织章程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八月十日经本会成立大会时通过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字第一八三号核备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廿四日经本会第廿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八十年八月一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三〇一七四号核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湖北省阳新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