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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廣西與越南的邊界通商關係,以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的中法會訂越南條約開其端,並以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的中法會議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的中法續議界務及商務專條、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的中法商務專條附章爲其施行準則。按照光緒十一年中法會訂越南條約第八款規定,「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程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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