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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念。九、凡乐助新台币一千元以上者,将其芳名及二吋相片,登载于征信录留念。十、凡乐助新台币一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者,将其芳名登载于征信录留念。第七条:乐捐兼经手募款人之奖励:一、凡自己乐捐兼经手募款者,本人乐捐之款以全数计算,经手募得之款,以半数合并计算,并照第六条各款规定予以奖励。二、本人虽未乐捐,但经手募得之款,不论多寡,均按总数之半,作为个人奖励额,并照第六条各款规定予以奖励。伍、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经同鄕会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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