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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府州县志皆可互相分合者也;既可互相分相,亦可互相有无;书苟可以互相有无,既不得为书矣。此眞一鍼见血之谈,而阐明通字之义,至为透辟。苟各县俱不许修志则亦已矣,不然亦何贵有此叠床架屋之作。修通志者,即不能不奉其言为圭臬也。」(见余著:略评旧浙江通志兼述重修意见)余论通志应采之体例,可称扼要。本文拟仅就县志之内容与体例,加以硏究。法令上之有关规定,已如上述,玆愿于民国新修之县志中,选出其内容较为充实之数种,一一引述其槪要,以供硏究。㈠巴县志:编成于民国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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