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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贫困丧葬经理监事会审査属实者,得免缴使用管理费,但以埋丧寿区为限。十、同一墓区之坟墓,应按照本会规定之同一方向建筑。如迁葬其原用墓基由本会无条件收囘。第三章 骨灰存放十一、墓园内建立「升天堂」一座,专供安放逝世同鄕骨灰箱之用,内分甲、乙、丙三区。十二、骨灰箱寄存安放管理费计:甲区壹千伍百元,乙区壹千元,丙区伍百元。如丧葬确属贫困,经理监事会特准者,得免缴使用管理费,但以安放丙区为限。十三、凡申请安放骨灰箱者,均应按照所分区域编号顺序排定之,如选择位置则
本会墓园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原订之使用管理费经修订调整如下:一、墓地:⒈福区—限为六坪,每坪一千二百元(六坪共收七千二百元)。⒉禄区—限为四坪,每坪一千元(四坪共收四千元)。⒊寿区—限为三坪,每坪八百元(三坪共收二千四百元)。⒋申请增加面积者,一律以福区计算,加收费用百分之五十。⒌预定生扩及选择墓基者加倍收费。二、骨灰存放:⒈福区—使用管理费三千元。⒉禄区—使用管理费二千元。⒊寿区—使用管理费一千元。⒋选择存放位置者加倍收费。三、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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