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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不动产及动产)。三、收支决算表及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附则第廿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办理。第廿二条:本章程经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施行,其修正时亦同。捐助人:台北市福建省长汀同鄕会代表人:林希靖地址: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四楼电话:(〇二)九三二五八七八(本案经于七二年十一月廿六日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再度修正,幷正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中)
前缴纳之。㈢乐捐。㈣存款孳息。第八章 附则第廿七条:本会组织解散后,所有财产悉数捐献政府办理公益事业。第廿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官署备案后施行,如有未尽或修正事宜亦同。
(六)自由乐捐。前项所指事业费之募集,须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确定其用途,始得进行。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收支应于每年年终由理事会造具决算送监事会审查后提向会员大会通过之。第三十五条:本会组织如解散后,其賸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应专款储备,留续办理同鄕福利事业之用。第三十六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三
十二条:本会组织解散后,其賸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应专款储备,留续办理同鄕福利事业之用。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由理监事会决议办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备案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第一次修正于七十二年十月廿九日第二次修改于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于七十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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