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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处,对于审理讼案,皆有一定堂礼,每案约钱数千文,即为分驻官之津贴。同城者,则各处地方公款中,均筹有一定之公费。地方富饶者,每月百数十两,或百两,瘠苦者不过四五十两。分驻官因有堂礼之收入,贤者则听民自便,且不乏劝民息讼以省累者。不肖者则图多得堂礼,不免纵容书差,甚或联络地棍,遇事唆讼,以增收入。故往往同为一地之官,而所得丰啬互异。若与本管官同城者,则不得审理词讼。违者曰擅受,例应褫职。又时宪书,于上年秋未,由钦天监颁行到省后,布政司照刻,转饬各属,备价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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