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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对台,那是制衡,而制衡工作是整个政府机能中非常重要的设计——防阻行政部门出轨。因此民意代表虽是民选,不是政府任命或雇用,但其薪给仍是由政府支付,与政府任命或雇用的官员相同。同理,政府官员既有退休金,则民意代表也当有退职金,这是一个不待争论的自明之理。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在几乎所有进步的民主国家都设有民意代表的退休给与制度。是以从我们的观点看,民意代表退职金给与制度应该立即建立。但是这应该是一个普遍性的立法,要有退职金,资深与资浅同样有,不应该单独推出第一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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