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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收不及额,应由地方官赔缴,有余亦归地方官所有。乾隆以前,全省解额共仅二万八千余两。乾隆末年,用兵需费,始全省共加解银五万两,合原定之数,共为七万八千余两。至光绪甲午,与日本议和赔费后,川省每年派解赔款银六十余万两,乃又加全省契税解额银十万两,共为十七万八千余两。然各邑余数本丰,除照解外,仍属有盈无绌。至光緖庚子和议成后,川省每年派解新案赔款银二百二十万两。遂又饬各邑照应解额再加两倍申解,于是全省解额新旧共为五十二万四千余两。然因此次加数过钜,准各邑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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