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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本院释字第一七七号解释所称:『本院依人民声请所为之解释,对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亦有效力』,于声请人以同一法令牴触宪法疑义而已声请解释之各案件,亦可适用。」理由书并叙明:「声请人如有数案发生同一法令牴触宪法疑义,应合并声请解释,其于解释公布前先后提出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合并办理者,当一并适用。」至于第2、⒊两点问题,学者见解不一,或基于宪法平等保障之理念,并为节约声请经济之观点,主张解释之溯及效力,可及于其他相关类似案件。惟按目前实务发展之情况,仍应将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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