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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三月三十一日孙临时大总统所公布之临时约法,续开国会,始恢复职权。民国七年,国会开第二会期临时会,依议院法第一条之规定,参众二院各自集会于广州,于六月十二日擧行开会式,自此以后,满一个月未到院者,计参议院五十一人,众议院一百四十七人,满两个月未到院者,参议院五十八人,众议院六十九人,合计三百二十五人,以上各员,先后经参众二院,依议院法第七条「议员于开会后,满一个月尙未到院者,应解其职,但有不得已故障,报告到院时,得以院议展期至两个月为限。」之规定,宣布解职
案中还不会形成重大问题;但若这种情况发生在续聘案中,事情就会变得非常的严重,因为会议投票不通过,不但是给予投票者以否决论文审查的结果的学术大权,而且等于是授予投票者以操控续聘受审人去留的人事生杀大权,这在法理上是多么不通和不幸的一件大事。作者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召开的所务会议中,由十三个研究员参加的所务会议,经过讨论后,匿名投票的结果是六比七,续聘案差了一票未获通过。不久,作者即收到李远哲院长所发下来的解职通知书,谓聘期届满即行解职。因为院方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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