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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董事职务即告停止。⒈任期满叁年未予续聘者。⒉其言行与本法人宗旨相悖或与本法人名誉有损,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解职者。⒊经董事会核准辞职或死亡者。㈣董事待遇:本法人董事会董事均为无给职。六、管理方法:本法人经理以下人员之任用,由发行人或经理依其业务需要聘任,并报请董事长核定照政府法令分别负责执行外,左列事项应由董事会通过执行之。㈠不动产处分或变更。㈡发行人及经理之聘任。㈢主要规章之核定。㈣预决算之核定。㈤对其他财团法人之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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