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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宪后之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擧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经依法由选擧之第一届立法委员,系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八日,依中华民国宪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自行集会于首都南京。当时湖南籍的立法委员,经报到出席者达四十六人。民国三十八年,大陆沦陷,随同政府来到台湾继续行使职权的湘籍立委,除极少数因故未克来台出席而视同辞职,此外,余均相继来台,共同维护国家法统。惟以四十年来,湘籍立委或以转政辞职,或因年老凋谢,目前健存之委员,仅有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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