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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轻者,不过百征五六。重者亦不过百征六七。盖川省地丁,旧颇畸轻畸重,后藉津贴捐输新捐输之分派以调剂之,赋则亦略就平均矣。此项修路钜款,仍惟有取诸田地,分年派纳,既不过于困民,且可以时集事。路成以后,便可停收。所纳之款,既属股本性质,仍归民有。无如加赋一事,淸时视为特重。又値光绪二十九年春间,河南布政使延征,于护豫抚任内,疏请加赋以济公用,被言官弹劾,朝旨命锡于赴川任之便,顺道察办。覆奏后,延得开缺处分,故锡公到川后,虽以路款舍从田赋附收外,别无他法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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