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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和通信不受干扰的权利,尤其强调财产权之不得侵犯。此外还要求公民参加选举与「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第一代人权的特性,在于需要国家的消极或弃权行为来加以保障。主要在强调「天赋人权」的观念,要求排除国家对个人「做他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干预。其所肯定的都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尙未涉及群体、类、民族或国家等集体。第二代人权—群体权利的伸张第一代人权大约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十九世纪下半,尤其是在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那段时期,进入了人权的第二个阶段。大约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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