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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进行本会之会务。第六章 会议第廿四条:会员大会每年擧行一次,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书面请求时,均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廿五条:常务理事会每月得开会一次,理事及监事联席会每两个月应开会一次,如理事长或常务理监事认有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临时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外,均以理事长为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之。第七章 经费第廿六条:本会经费来源:㈠会员入会新台币贰百元,于入会时缴纳之。㈡会员常年会费新台币五〇元,召开会员大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台北市福建省同安縣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團結同鄕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幷促進海內外同鄕協助政府推行國策反攻大陸,重建家鄕,完成救國大業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會產之保管與擴展事項。二、關於社會公益事業及生產事業之擧辦。三、關於會員之災難救濟、職業介紹、及福利...
時間:七十二年十月一日十六時地點:本市新生南路一段107號紫祥餐廳三樓出席:林希靖、張成仁、張霖、劉承魁、陳慕淸、戴光東、廖永淸、修麟章、謝承先列席:黃士淸、鄭啟英、鍾誠、李淸泉、李松貴、范啟鳳請假:王瑤、戴金榮、邱金輝、吳國慶主席:林理事長希靖 記錄:呂平一、檢討上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二、報告事項:(略)三、決定事項:㈠鄕親子弟績優曁淸寒奬助學金申請時間,爲配合大專預官集訓,准延展至十一月底再行審查定案。㈡列造歷年曾受領績優或淸寒奬助學金鄕親子弟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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