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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廿五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二讀通過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二一四七一號函修正核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台北市湖南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感情,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切實團結**力量,改善鄕土風俗,協助政府舉辦公益事業,增進同鄕與國家民族之利益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會址設台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同鄕之聯絡與互助事項。二、關...
委员之职掌:一、选举召集人。二、修订组织章程。三、奖助学基金之管理及监督。四、奖助学基金之筹画与办理。五、其他有关业务之决议事项。第三章 会计及基金第七条:本会基金分为奖学金及助学金。第八条:本会基金之来源,系接受同乡及地方热心公益人士之赞助、捐赠及同乡会会费节余,作为基金。第九条:奖助学基金之运用,另订管理办法办理之。第十条:本会会计年度照政府规定行之。有关基金收支,使用情形,除于每次委员会及同乡会理监事联席会提出报告及刊登湘乡文献公布,并于每年
二、修订组织章程。三、奖助学基金之管理及监督。四、奖助学基金之筹画与办理。五、其他有关业务之决议事项。第三章 会计及基金第七条:本会基金分为奖学金及助学金。第八条:本会基金之来源,系接受同乡及地方热心公益人士之赞助、捐赠及同乡会会费节余,作为基金。第九条:奖助学基金之运用,另订管理办法办理之。第十条:本会会计年度照政府规定行之。有关基金收支,使用情形,除于每次委员会及同乡会理监事联席会提出报告及刊登湘乡文献公布,并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报请主管机关备查。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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