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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县志纂修之硏究

    来源期刊:《察哈爾省文獻》 第19期  作者:周開慶 出版时间:1986-08-01
    关键字: 县志 纂修 法令规定 《地方志书纂修办法》 纲目规定

    县志纂修在法令上之规定我国地方志书,源远流长,在民国成立以前,有各省通志、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之别。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内政部公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确定地方志书分为下列三种:一、省志;二、市志;三、县志。规定省志三十年纂修一次,市志及县志十五年纂修一次。市分院辖市、省辖市与县辖市;院辖市相当于省,省辖市相当于县,而县辖市为数不多,且亦少有市志之纂修;故就实际言之,地方志书,当不外省县两级。明淸以来,县志之编纂,以精审闻名者甚多,如陕西之武功志、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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