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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湖南省宪书后

    来源期刊:《湖南文献》 第4期  作者:趙恆惖  出版时间:1971-04-15
    关键字: 政体 省宪 法制基础 联省自治运动 书后

    古今政体,因时异同,盖法无常师,惟适者昌,理固然也。吾国之有省宪,始自湖南,虽成效未彰,要亦自治之先河,宪政之蒿矢。方之今日美国,州宪与国宪并行,统治增强,亦其明效。爰将创制之由,及其经过始末,撮要述之,俾世之留心政术者,有所考览焉。民初,袁氏毁法,天下纷纷,黎公去位,南北分裂,吾湘刘建藩等,兴师护法[1]西南响应。余时守制旧庐,迫于大义,权出督师,乃与刘君商御敌之策,幸军事大捷,湘境肃淸[2]然损害之巨,已难偻计。民七,敌复大举,派吴佩孚张敬尧张怀芝分

  • 文章赵夷午与湖南省宪

    来源期刊:《湖南文獻》第3卷 第3期  作者:童梅岑 出版时间:1975-01-15
    关键字: 童梅岑 湖南政务 省宪普选 往事回忆

    当冲要,欲南北尊重其片面所订之宪法,其事诚难。若就国家根本大计言之,则由统一而分裂,总不能算为进步。即各国联邦之制,亦由历史上演变,不得已而为之,非吾国所能模倣。然吾湘渴望,是为弭兵,斯时北已无意南侵,南亦无力北伐,使于其中成立一绥冲地带,以结束同类相残之局,未始非救时之良图,故忧国者亦韪之。炎午既平李某之乱,纲纪粗立,乃重理前议。民国十年,乃延请海内名流王正廷、蒋方震、彭允彜、石醉六等十一人,为省宪起草委员会,馆之于岳麓山湖南大学之校舍,宽其时日,优其廪饩

  • 文章湖南省宪

    来源期刊:《湖南文献》 第4期  作者:現代史料社  出版时间:1971-04-15
    关键字: 湖南省宪法 中华民国十三年 档案资料

    在国政府未成立前,法官由省长依省法律任免之。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之初级审判厅初级检察厅各县有未设立时得设司法署。司法署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五十条 立法行政司法各机关本法修正公布后,应即依本法之规定,除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外,凡基于原法所选举之官吏应即失其效力。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修正公布后,凡现行省法律与本法有抵触者,应即失其效力。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可决后,公布之日施行。湖南省宪法会议 第一次修正主席 荆嗣佑 副主席 江

  • 文章湖南省宪之制定与运作(一九二〇——一九二五)(二)

    来源期刊:《湖南文獻》第10卷 第3期  作者:張朋園 出版时间:1982-07-15
    关键字: 湖南省宪法 宪法运作 地方选举法 制宪议会

    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硏究员 张朋园㈢ 「湖南省宪法」讨论湖南省有了宪法,即待付之实施。在未讨论宪法施行的实际情形之前,必须将此一宪法的精神略为分析评论。上文已经指出,湖南宪法经过起草和审査两道手续,起草的人数虽少,但对于宪法多有深入硏究和认识,这一纸草案,値得重视。审査通过的宪法,更是値得注意,第一、眞正实行的是这一个定案,而非草案;第二、审査会由一五五人组织,成员亦为当时的精英;第三、审査经过四月余的讨论,有时甚至争议不决,所谓眞理愈辩愈明,后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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