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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文字号:北市社一字第〇九一三五二八二二〇〇号主旨:贵会函请释示人民团体理事会、监事会,其列席之候补理事或候补监事,是否享有发言权及表决权乙案,复如说明,请査照。说明:一、复 贵会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赣台寿字第二〇〇八号函。二、有关候补理监事列席理监事会,是否享有发言权及表决权乙节,候补理监事仅属列席性质,与出席理事、监事法定人数之计算无关,其在会议时发言,须取得主席之同意,但无表决权。三、人民团体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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