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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定义,此即:唯人格修养可以当学之正义。凡此之类,在论语中约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2.义指学为礼:此指礼仪或行为规范的学习,这其实仍是德性修养的一环,只是偏于外铄而已。如云:「不学礼,无以立。」(季氏13)之类。3.义指典籍之学习:如学诗、学易之类。这于德性修养的关系虽又远了一层,但仍是间接相干的,如说「不学诗,无以言。」(季氏13)「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述而17)可见学诗学易都不是独立的知识活动,而是为人格修养而学的。这一义与学为礼合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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