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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抗战胜利后的国家大政,为制宪及大选。前者我曾到会出席;后者我得亲与其事,均有记述的价値。我于民国二十六年七月,在浙江省第一选擧区,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民国二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国民政府明令,派我为国民大会代表浙江省选擧监督。我因已当选在前,自不受选务人员不得当选之限制。制宪国大,直至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方得在南京集会。十一月一日,我以选擧监督名义,自己发给自己一张证明书,证明我是制宪国大代表,自杭州出发赴南京出席,并已由浙江省民政厅垫付单程
最多之人。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第一届省参议会,擧行第三次大会。次日下午,轮及我作施政报吿。大选原为中央行政,省选所系直属选擧总所,并非省政范围。但我既任省选所委员,又兼总干事,我亦乐意将中央决策,及大选法令,向省民再作说明。故对于提出询问者,均予答复。询问者皆具有本党党籍,而其焦点仍在党纪与国法,惟立场则适与省党部相反。我报吿毕,金林首先发问:「县选擧事务所撤销候选人资格,有何依据?」我答:「省党部前曾来函,谓如党员未经中央提名,或特许候补,得由
能解决问题。九月八日,我在南京,至选擧总所访秘书金体干先生,重要的法令公文,皆出其手。他说:「大选法令,在各省实施时,可稍变通,不必事事请示。」我说:「省选所由省主席兼主任委员,又有三党的代表任委员,我怎敢变通。若县参议员选擧,我自任选擧监督,我敢于负责,即甚少向内政部请示。」民国三十八年八月,台湾省政府设置地方自治硏究会,我任委员,金任秘书。他对我说:「当时选擧总所对浙江省的来文,特别重视,往往觉得难以答复,必须小心处理。所中同仁每以浙省来文,条理细密,文字周延作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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