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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因抗戰侵害人民權益者不罪

    来源期刊:《山東文獻》第10卷 第4期  作者:劉道元  出版时间:1985-03-20
    关键字: 抗日战争 特殊时期 侵害人民权益 无罪 法院判决

    兹后,凡已吿到法院的案件,绝大部份均是不起诉处分,已起诉者亦多判决无罪。以这些案例的显示及报纸的报导,再行控吿的情形就逐渐减少以至于无了。五、结语民族战争,是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之下,与敌作殊死战,才得到最后胜利。由于人民被害,始对侵犯者有所控诉,是情所难免;基于抗战形势,法院给予不罪处分,亦属事理之常。在民族大义之下,彼此都可心安理得了。七四、一、二八,于台中福园附记:拙作「抗战后期在阜阳设立六校」曾在山东文献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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