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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识

    来源期刊:《台北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18期  出版时间:2008-12-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

  • 文章买卖不动产应了解那些法律知识(续)

    来源期刊:《台北市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20期  作者:魏錦芳 出版时间:2010-12-01
    关键字: 法律知识 买卖不动产 法律条文

    ◎本会法律顾问魏锦芳六、问:购买建物顶层,卖方另倂同出售顶楼加盖之违章建筑物有无使用上之风险?答:按建筑物顶层有加盖者,通常系建筑物完成后所增建,因非属建照执照设计图说所施工完成者,不能向地政机关登记产权,自系违章建筑物。通常卖方出售顶层建筑物时,对于顶楼加盖之违建物倂同出售,会视加盖违建物面积大小、建筑材料、装潢设备等另行估价,倂同主建物出卖,违建部分之房价大约为有产权主建物房价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对于卖方倂同出售附有顶楼之违建物,买方购买时应注意

  • 文章买卖不动产应了解那些法律知识

    来源期刊:《台北市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19期  作者:魏錦芳  出版时间:2009-12-01
    关键字: 法律知识 买卖不动产 法律条文

    本会法律顾问 魏锦芳一、问:买卖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成立买卖关系?答:买卖系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故不动产买卖须以书面契约为之,以杜争议。倘若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例如房屋所在之建号、门牌、面积及基地座落之地号、面积、权利范围)与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二、问::出卖人对出售之标的物应负何种履行义务?答:(一)物之出卖人,应交付出卖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之义务。(二)出卖人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存在,且

  • 文章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来源期刊:《台北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18期  作者:魏錦芳 出版时间:2008-12-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夫妻剩余财产 差额分配请求权 财产分割

    本会法律顾问 魏锦芳一、何谓夫妻剩余财产之差颗分配请求权?答:按夫妻关系存在时并不发生夫妻剩余财产之差颗分配请求权惟,夫妻关系一旦消灭时,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累积的财产,为公平处理起见,先进国家法律均有规范夫妻一方对他方财产有要求分配差额之权利,吾国民法亲属篇亦有此规定。二、问:何谓夫妻关系消灭?是否因夫妻关系不存在,即当然发生剩余财产之差额分配请求权。答: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或被依法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或被撤销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即告消灭。但

  • 文章粤海舊聞錄

    来源期刊:《嶺南特訊》 第14期  作者:祝秀俠 出版时间:1982-05-25
    关键字: 王阳明 广东门人 学术思想 法律人才 国父

    重视法律人才国父对于法律人才至为重视,王宠惠留学英国时,拮据殊甚, 国父曾在艰难筹募革命经费中拨五千金与之。革命成功,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国父派伍廷芳任司法总长。人多认为伍氏长于外交,且正在沪负责与北方议和,胡不任为外交总长?以此意向国父进言。英文大陆报记者亦晋谒问及此事。 国父曰:伍君固以外交见重于人,惟吾华人则以伍君法律胜于外交,伍氏上年曾编辑新法律,故在法律上大有心得,吾人拟仿照伍吾所拟定之法律施行于共和国民。夫外交本为一国重要政策,但倘法律尙未编定

  • 文章陳鶴齡我的律師生活

    来源期刊:《嶺南特訊》 第252期  出版时间:2004-12-01
    关键字: 威尔逊 律师生活 世华银行 法律顾问

    从一则故事而考取律师美国第二十八任总统威尔逊Wood Row Wilson执业律师时期,在一次骑马经某农庄咖啡室,下马飮咖啡休息,将马缰系在农庄外面。不知怎的马缰脱了,马将农庄所种的菜食了不少,农人不甘损失,但知马主人为威尔逊大律师,依何法律要求赔偿?因以假借题目先请教他,农人说:「威尔逊大律师,有个法律问题可否请你指教?」威尔逊答:「有何法律问题请说?」庄人说:「有只牛食了我农庄的菜,如何要求牛的主人赔偿?」威尔逊说:「可将牛留置,俟牛主人来找时,要求

  • 文章返鄕探親記行之(一)

    来源期刊:《台北市梅縣同鄉會會刊》 第6期  作者:陳欣華  出版时间:1992-02-15
    关键字: 探亲见闻 法律 家乡风貌 乡亲动态

    民国八十年暑假笔者作第四度返鄕探亲,所见所闻均与前三次多所类似。然在感触方面则较之以前要深、要多,尤其是两岸制度不同,在台湾讲求自由、民主,一些规定在法制化、制度化的前提下,行起来比较自然,感受也比较平静。但是在大陆由于法律、制度之不确定、人民的感受,反应就难平静,尤不易接受,因此笔者愿将一些感受到的事实提供鄕长鄕亲参考。首先是谈谈有关法律上的问题,世界各国只要是涉及法律,首先重视人权,大陆则不讲这一套,笔者的一个堂弟,七八年前由于大陆「改革开放」,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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