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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本会章程者,经理监事联席会议按其情节,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并提会员大会追认之。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选擧、被选擧权及罢免权与发言表决权。第十条: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第五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十一名,候补理事三名,监事三名,候补监事一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台北市福建省同安縣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團結同鄕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幷促進海內外同鄕協助政府推行國策反攻大陸,重建家鄕,完成救國大業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會產之保管與擴展事項。二、關於社會公益事業及生產事業之擧辦。三、關於會員之災難救濟、職業介紹、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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