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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排除侵害律师通知原告,由于他不合作,不肯提供原本証据,故解除委任,意即不为原告进行正在涉讼的「排除侵害事件」,因为原告已经侵害了自已。贰、律师费为了打官司,A君先后拜访三位律师,甲律师是个体户,末获青睐。乙律师排场大,会客室挂满现任法官赠匾,面谈五分钟收谈话费新台币5000元。丙律师接受委任,开价一审八万元,A君告知是律师多年老友推荐而来,请予优惠折价,律师略思:「外加四万元,那是仲介费」。参、原告被告分不清柳律师代理原告,开庭时陈述:「昨日刚接本案
美国律师多得惊人,约占全球各国总和的二分之一。据一九八五年统计,全美律师约七十七万五千人,平均三百五十四人,就有一个律师。我们中国人最怕上法庭打官司,凡事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总求息事宁人。可是美国人恰恰相反,在无孔不入的律师挑拨、怂恿之下,无事变成有事,小事变成大事,况且凡事以法律解决。美国虽无恶法,但法律多如牛毛,要打官司就非找律师不可,因为他们具有专业学识,懂得法律,也会钻法律漏洞,往往把黑的辩成白的,把是的辩成非的。律师在表面上是为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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