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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之为任何伦理的或法律的判断的一种「预设」(presup-positon)。文化或法律科学中的经验论,仅能给予价値判断的基础以资料,而非价値规范之本身,——是为此派理论的初步基础。在美国,代表新康德派法学者,为柯亨父子,老柯亨摩里斯.柯亨(Morris Kohen),与小柯亨费力克斯.柯亨(Felix Cohen)[2]。克尔生与新康德派法学「不同之点」,厥在于一社会中先验的伦理规范「应用于」(克尔生则称之为「归诿于」Imputation)法律与社会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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