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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三义里)。在地方行政上,淸代在北部实施堡庄制度:县下分堡,堡下分庄。庄为自然村的单位,各庄实行自治,大庄单独推选总理,小庄则合数庄为一联庄(后来称区)共同推选。堡为居民集合设防旳单位,中坜、桃园一带为桃涧堡,大溪一带为海山堡,龟山一带为兴直堡,都属淡水县;杨梅、新屋一带为竹北二堡,属新竹县;日据初期仍之。至今堡庄制度虽已不存,但民间拜拜仍以堡庄为范围和轮値单位,例如杨梅鎭在淸代分属淡、新两县,义民庙之祀祭即分属于二庙,分为三个单位。地方既辟,财富渐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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