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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舜生、李璜、董必武、罗隆基、史良、褚辅成等与其事,「将五五宪法草案,逐条审议,制成审议案。」(参照遗稿)该会于参政会第四次大会九月九日至十八日完成后,二十日赓续擧行第一次会。便根据参政会第四次大会所予协助政府促成宪政使命,决请政府早日颁布召集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实施宪政,并请秘书处蒐集有关宪法草案的各项资料。第二次会于十一月二十日擧行,决议征集各方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汇合硏究。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擧行第三次会,先生提出「修正宪法草案第二十二条,并增列一条于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江西省选擧事务所,曾分致各代表通知一件开:「国民大会前经明令定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大会,所有本省出席代表,应于会前十日内,亲到南京国民大会报到,并交验当选证书,及出席通知,以办理各代表报到出席。」等语,各代表得通知后,即纷集南昌,会商赴会事宜,以交通顺利,幸均能如期抵京,而当时各省代表之抵京者。原定五月五日擧行还都 谒陵大典后,大会即同时揭幕,孰意**阻挠至再,大会会期,遂延至十一月十五日擧行,而三十五年五月五日,惟擧行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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