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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同安县籍同鄕及在台就学中子女,敦品励学,并为国家培育人才,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同鄕及国内外各界人士,凡热心敎育奖励同鄕在学青年之学业者,均得捐赠奖学金。第三条:奖学金之筹募,分为奖学基金与奖学金两种。第四条:奖学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以其孳息拨充奖学金。第五条:捐赠奖学金,得以其所捐金额作一次奖一名或数名,但最少应捐最低奖额一名。第六条:捐赠奖学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以上者,聘为本会顾问。第七条:凡捐赠奖学基金或奖学金,并经指明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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