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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 1. 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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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巿江西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感情,團結同鄕意志,發揮互助合作精神,擧辦公益事業,增進同鄕福利,貫徹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巿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會址設于臺北巿景美區興隆路二段一一六號「江西會館」。第二章 任務或事業第五條:本會之任務或事業如左:一、關於本會會員之徵求與同鄕聯絡事項。二、關於本會設置「奬學金」發行「江西文獻」創辦「萬壽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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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之任务如左。七十八年第七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增订。七十九年第七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增订。八十四年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修正。1.关于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2.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3.关于同乡灾害救济事项。4.关于会员共同福利事项。5.关于会员及其子女就学就业辅导事项。6.关于同乡纠纷调处事项。7.关于同乡之联谊聚会事项。8.关于适应本会宗旨之事业举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员分左列三种:1.基本会员。2.永久会员3.荣誉会员。凡福建省连城县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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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爲台北市福建省同安縣同鄕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感情、團結同鄕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並促進海內外同鄕協助政府推行國策,建設家鄕爲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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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八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海南同鄉會」。第二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宗旨:以聯絡鄉親感情,團結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為同鄉服務,並促進台、瓊兩地交流與發展。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台北市愛國東路一〇六號三樓之三。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㈠促進兩岸文化、經濟交流。㈡參加世界海南鄉團聯誼。㈢研究地方建設方案及鄉俗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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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市察哈爾同鄕會」。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發揮互助精神並協助政府舉辦公益事業,共謀社會福利爲宗旨。第三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爲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改良同鄕風俗習慣事項。(二)關於發展同鄕職業敎育事項。(三)關於舉辦同鄕救濟事項。(四)關於調査同鄕生活事項。(五)關於舉辦社會公益事項。(六)關於協助地方建設事項。第二章 會員第五條:凡在本區域內居住年滿二十歲以上同鄕,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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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山西同鄕會成立以來,對敦睦鄕誼,聯絡感情,推動不遺餘力,每屆年終,卽擧行會員大會,除改選理監事外,並決定下年度會務計劃,介紹當年具有優異事蹟或特殊成就之同鄕,以期互勵互勉。玆將臺北市山西同鄕會組織章程,六十二年會務計劃,及第十一次會員大會紀錄附錄如後:臺北市山西省同鄉會組織章程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市山西省同鄕會」。第三條:本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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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七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人月四日第六次會員大會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二次會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會員大會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三日第十七次會員大會修正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十八次會員大會修正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七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十八屆第十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社會人民團體法」訂定之。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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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理事长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第廿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开会时,候补理监事均得分别列席各该会议,如遇理监事缺额时得分别依次递补,有临时表决权。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第廿五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左:一、会费 (1)入会费每人新台币五十元于入会时缴纳之。(2)常年费每人新台币五十元于召开会员大会前嫌纳之。二、事业费 得由本会募集,但募集办法及用途应经主管官署之核准。第廿六条 本会预算及事业计画须经会员大会决议。第廿七条 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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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市福建連城同鄕會。第三條:本會爲加強旅臺同鄕聯繫,增進彼此情感,互相照應,發揚我國固有倫理文化,團結**力量,支援政府反攻大陸,重整家邦爲宗旨。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臺北市。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公益事業之擧辦事項。二、關於社會運動之推進事項。三、關於會員共同福利事項。四、關於同鄕災害救濟事項。五、關於會員就學就業輔導事項。六、關於同鄕間糾紛調處事項。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