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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第一条 参议院规画军民全局行政用人一切事宜。权限第二条 都督府之命令,必经本院决定,加盖戳印,请都督盖印,由本院发行,交各部执行。本院认为不可行事件,而都督以为可行者,得说明理由,交本院再议;但本院以为不可行时,都督不得再行交议。第三条 参议员有见为急须擧办事宜,得自提出议案,议决后请都督认可盖印。其发行之手续,适用前条之规定。前项请都督认可事件,而都督不认可时,要说明理由,交本院再议;但才院参议员半数以上到会之议决,仍以为可行时,都督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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