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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台湾法院接收民事事件处理条例及台湾法院接收刑事案件处理条例,按照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办理。光复初期,接收之民刑事案件不多,如高等法院未结民事案件一九一件,刑事案件九件,各地方法院亦以民事案件为多,刑事案件甚少。至战争罪犯之审判,则归由专设之军事法庭审判。二、光复后各地方法院之增设及诉讼上管辖之更迭接收时台湾高等法院下辖地方法院及分院八所,人员编制均甚精简,嗣后由于社会进步,农村繁荣,工商业发达,人际关系转趋复杂,民刑案逐渐增多,各级法院亦分别扩大编制或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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