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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因抗战侵害人民权益者不罪

    来源期刊:《山東文獻》第10卷 第4期  作者:劉道元  出版时间:1985-03-20
    关键字: 抗日战争 特殊时期 侵害人民权益 无罪 法院判决

    与否,多行失势。以**之全面叛乱,全省县城大多失守,国军只保有津浦和胶济沿线城鎭及济南靑岛两大都市。离开县城的各级政府人员以至不堪**骚扰的人民,均移居于这些城市,各级法院亦仅在此等地方存在。抗战期间被视为侵害人民权益的官员和自认是被侵害人民,或住在有法院设立的同一城市及邻近城市,这一情形以在济南及靑岛者为最多,被害者便对侵害者向法院提出自诉了。起初此等案件甚少,未为人注意。迨法院受理,导致被害者羣起伸寃,就成为一严重问题了。二、侵害人民权益的事项㈠强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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