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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监利县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情感、推行互助、协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四维路二一六巷二四之二号。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㈠关于会员之征求㈡关于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及互助㈢擧办同鄕联谊活动㈣关于会员间纠纷之调处㈤关于会务或鄕情之报导㈥关于政府机关咨询或委托事项之承办㈦关于社会活动之推进事项㈧关于其他合于本会宗旨之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凡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监利县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感情、推行互助、协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㈠关于会员之征求。㈡关于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及互助。㈢擧办同鄕联谊活动。㈣关于会员间纠纷之调处。㈤关于会务或鄕情之报导。㈥关于政府机关咨询或委托事项之承办。㈦关于社会活动之推进事项。㈧关于其他合于本会宗旨之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凡在台北市内年满廿岁以上之监利县同鄕
耳提面命,获益良多,目睹先贤那种出钱出力,热情参与,不问其他,其爱乡之情,真使我感佩良深,但本会活动之情形,却仍日益不振,揆其所以然,固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现实主义抬头,人情日趋淡薄等因素所致,但本会财务管理之不善,人事制度未能建立,会员基础未能扩大与巩固,实应为其中之主要原因,因此,晚自掌本会以来,即朝此三方向去力求改善,亦成为我之工作目标。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力主用钱者,不能管钱,管钱者不能用钱,核定用钱者,既不能管钱,亦不能用钱,三万元以下之支出,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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