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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中华民国103年9月3日书记官 廖月女附注:民事诉讼法第466条之1(第1项、第2项):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者,不在此限。上诉人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上诉人为法人、中央或地方机关时,其所属专任人员具有律师资格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亦得为第三审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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