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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的家庭中,有「义女」—丫环,和媳妇仔—童养媳的存在。有钱人家,与其雇用女佣,不如花钱买来小丫头充当什役。自七八岁至十一二岁,(民国廿余年时,每岁约値银元十元,)用至廿岁左右,再令出嫁。媳妇仔—童养媳则多数不是用钱买来,大抵家中人丁单簿,或家境不十分好的,怕将来为儿子娶亲花钱不起,故预先领养人家的女儿,养在家中,既可幇忙做事,大了可以和自己的儿子「圆房」—台湾叫「送做堆」,不过有时自己的儿子不中意的,也有出嫁,或且男子中途夭逝者,亦可在族中过继姪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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