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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都市发展迅速,交通流量激增,交通事故亦随之日益增加。各方面对于交通法庭之设立,咸寄以殷切之期望。政府基于交通案件之处理,应本迅速、便民、与公平之殦原则,乃于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为设立交通法庭之依据。同年四月七日并在台湾地区正式成立交通法庭,受理交通案件。际此科学昌明,社会进步之时代,无论政府行政或工商企业,分工日益精密,办事力求迅捷。法院处理诉讼业务,亦不例外,其受理之各种案件如能分类办理,当有助于办案效能之提高
第一章 前言我国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系民国五十七年二月五日奉总统明令公布,同年五月一日施行,迨五十八年元廿七日,复奉总统明令作第一次修正;经修正后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受处分人不服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所为之处罚,得于接到裁决之翌日起十日内,向管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第七十六条明定「法院为处理有关交通事件,得设立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之」。司法行政部准此规定,于五十八年三月廿八日颁布「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对交通法庭之组织,设有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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