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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都市发展迅速,交通流量激增,交通事故亦随之日益增加。各方面对于交通法庭之设立,咸寄以殷切之期望。政府基于交通案件之处理,应本迅速、便民、与公平之殦原则,乃于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为设立交通法庭之依据。同年四月七日并在台湾地区正式成立交通法庭,受理交通案件。际此科学昌明,社会进步之时代,无论政府行政或工商企业,分工日益精密,办事力求迅捷。法院处理诉讼业务,亦不例外,其受理之各种案件如能分类办理,当有助于办案效能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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