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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检区分,也无司法独立可言。宋代包拯办案,集审检于一身,公正廉明,社会正义伸张,人称包青天,后人立祠奉祀,以示崇敬;人民认为司法代表正义,承审判官就是司法。晚清宣统元年颁行「法院编制法」所设法部,掌管推事,检察官人事权,审检一体,仅有职责之不同,也谈不上司法独立。二十世纪 国父孙中山先生,建立中华民国,发明五权宪法,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设立五院,治理国事,为民造福,所著建国大纲,在行政院下设八部,未有类似司法部入列,足认司法院为全国
民國成立以來,追求民主是擧國一致的目標,但是到了今天,却還是有人打著「民主」的旗號,而只知放任,不知「法治」;美麗島雜誌暴力事件正是此一錯誤觀念的具體證明。如何使大家瞭解「民主」與「法治」的一體性,確是我們推動民主憲政的重大課題。
主义是救国的主义,五权宪法是治国的法宝。孔夫子礼运大同的构想,也是世界共奉的信条。外国的月亮不比中国的亮,外国人的风俗未必样样都在中国行得了。我们立足台湾的立足点要站牢!我们心怀大陆的赤心儿爱同胞!我们放眼世界的世界观可参考!我们要在广大的国土上去发展,不要钻在蜗牛壳里喊口号!
中华民国的宪法,系依据 国父遗敎之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除基于三民主义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此产生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并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对于治权,起相互制衡作用,以期达成眞善美最理想之国策。兹本文仅就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言之,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而后可以图治。欧洲立宪之精义,类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洲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如选擧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政治法律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更采直接民权之制,以现主权在民之实,如是余之民权主义,遂圆满而无憾。(三)民生主义欧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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